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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
2024年11月8日,我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该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我公司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我公司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我公司等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我公司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我公司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鉴于媒体和社会各界友人的询问及关切,我公司深表谢意并严正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郎酒公司曾提效力异议但被驳回
“夜郎古”是我公司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我公司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我公司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交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没有管辖权。郎酒公司针对我公司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此后,郎酒公司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该裁定业已生效。因此,郎酒公司已丧失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主张否定我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效力的权利,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差异显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
我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夜郎”是贵州多姿多彩历史文化的象征之一,也是贵州十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双方品牌含义完全不同:“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而“郎”品牌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可见,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和地理渊源,体现着不同的文化价值。
我公司自使用“夜郎古”以来,积极推动贵州夜郎文化研究和传播,突出古法酱香地域特色产品,不仅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更与郎酒公司保持了长达20多年的和平共存关系。期间,双方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同台获得中国酒业协会的“青酌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的“华樽杯中国酱酒企业十强”等荣誉。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夜郎古”与“郎”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三、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公司亦如此使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争议的理由是,我公司在“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改变了“夜郎古”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我公司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因此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案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
四、“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我公司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本案不涉及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即不否定“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但另一方面却在我公司仍可合法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认定我公司使用“夜郎古”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应在三十天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在我公司商标和字号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割裂商标字号内在的同一性,将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并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对此我司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不认为公司合理合法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我公司对本案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提出上诉,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我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我公司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我公司在近两年不断加强酒业领域的深度合作,商标使用和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阶段。但郎酒公司却在此时针对我公司发起多件诉讼,并利用案件对我公司资产账户采取保全等措施,已严重干扰了我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事实上造成了我公司诉累和巨额经济损失。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公司对司法公正仍充满信心,相信本案纠纷终将会获得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结果。我们也呼吁酒业同行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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